序言
修改后的《體育法》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大力發展各種群眾性體育活動,增強人民素質。那么,參與及主辦體育活動,相關方會有哪些法律風險?如何有效轉嫁風險?
導讀
籃球愛好者在籃球館打籃球時,被倒塌的籃球架砸傷,到底應找誰賠償?籃球館管理人應承擔什么責任?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館打籃球時被倒塌的籃球架砸傷,
A體育健身有限公司在某市經營一家對外收費經營羽毛球、籃球、兵乓球、網球等培訓及健身休閑服務的體育場館。
劉某2008年出生,為8年級學生。
2021年4月24日上午八時許,劉某與另外兩名同學在A公司處交費后去籃球館打籃球,工作人員告知:因中午有比賽,上午場地需要訓練,可晚上再來打籃球。
當天下午六點多,劉某等人再次來到籃球館打籃球。劉某在打籃球時從地面上跳起后用手扳著籃筐并使身體離地吊于籃筐下,導致籃球架因失去平衡而翻倒,砸傷了劉某的左小腿。
后劉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3天,共花去醫療費10406.5元。治療終結后經鑒定,劉某傷殘等級為10級,建議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后期繼續治療費為15000元。
(二)法院判決:籃球愛好者打籃球過程中因籃球架倒塌受傷,籃球館承擔70%責任,賠償損失8萬余元
就劉某的損失賠償問題,劉某將經營籃球館的A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2萬元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1、關于責任承擔問題:籃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承擔70%責任
《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A公司作為經營性體育場館,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酌定A公司承擔責任的比例為70%。
2、關于損失認定:
劉某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0406.5元;2、營養費5400元;3、護理費10973.7元;4、殘疾賠償金73412元;5、后期繼續治療費15000元;6、法醫鑒定費1500元;7、精神撫慰金3000元;8、交通費130元,合計119822.2元。
最終判決,A公司賠償劉某各項損失83875.54元。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是一起因籃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籃球愛好者受傷的案件。法院認定籃球館存在過錯,承擔70%賠償責任。那么,上述責任認定有沒有道理呢?筆者個人認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責任分析:
1、受害人參加高風險活動對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義務。
《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認為受害人劉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打籃球中的風險,其應當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所可能產生的后果,應當意識到籃球運動作為一種體育運動,本身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其本身應注意防范危險的發生。
本案中,劉某打籃球過程中導致籃球架倒塌造成損傷,自己要承擔30%的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
2、籃球館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A公司作為籃球館場館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場地等負有管理義務,對來該場所消費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籃球架能輕易發生倒塌,導致參與打籃球的劉某受傷造成損失,說明籃球館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這種情況不能僅僅認為籃球愛好者操作不當造成,故法院判決籃球館承擔70%的責任,符合《民法典》的規定。
(二)各方責任的風險轉嫁問題
1、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員的風險轉嫁
參與高風險運動的人有可能面臨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就像案件中的劉某。
如欲規避自身的風險,可通過投保意外保險的方法,進行風險轉嫁及規避。
2、體育場館的風險轉嫁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體育法》第90條規定,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體育場館作為公眾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可通過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及組織者責任保險等進行風險轉嫁。
如果A公司就籃球館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則A公司對劉某的賠償責任,將由保險公司公眾責任險承擔。
三、《民法典》關于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要大力發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人民的身體素質。體育場館對參與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體育活動參與人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話總結
1、參與高風險運動,需要提高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對第三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參與人及經營管理人均可通過投保保險轉嫁上述風險。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176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體育法》:
第九十條國家鼓勵建立健全運動員傷殘保險、體育意外傷害保險和場所責任保險制度。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應當投保體育意外傷害和場所責任保險。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2021)鄂0624民初3126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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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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