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23年1月1日《體育法》開始實施,國家鼓勵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對于因參與體育項目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的賠償責任如何界定?以下案例可以借鑒!
導讀
小學生報名參加體育俱樂部的羽毛球訓練班,參加訓練期間,被其他訓練班學員撞到受傷。受害人應向誰主張賠償?
一、案情回顧
(一)體育俱樂部舉辦羽毛球培訓班招收未成年培訓學員
某體育俱樂部舉辦羽毛球訓練班,為學員提供羽毛球技能培訓。張某2009年8月出生,劉某2008年出生,二人均為羽毛球訓練班的學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訓練中學員被其他學員撞到受傷
2018年6月9日下午二人參加俱樂部的訓練課。
16時30時分許,在教練董某的要求和組織下,約10名培訓學員,以接力的方式往返場地進行倒退跑項目訓練。
張某在完成倒退跑動作后返回起點時被其他站隊學員輕微羈絆后順勢就地坐臥在起點處休息,隨即有其余二名學員陸續坐在訓練場地內;
此時當劉某倒退返回起點時恰摔倒在張某身上,導致張某面部受傷。
當日張某的監護人即將其送至某醫院急診治療,經初步診斷為左側鼻骨及左上頜骨額突骨折、左眼眶內側壁及下壁骨折等。
后經數次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3萬余元。
(三)訴訟情況:法院判決俱樂部未盡到管理責任賠償學員訓練期間受傷造成的損失約3萬元
就張某的損失賠償問題,張某將劉某、俱樂部、教練董某、徐某等人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4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羽毛球俱樂部對其接收的學員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
本案中,張某是在進行訓練過程中受傷,俱樂部未有充分證據證明事前對學員進行安全教育提示;在事故發生時,亦未盡到對學員的管理責任:從事故現場監控視頻可以看出張某在完成一組倒退跑動作后在原點就地而坐,且當時有其他學員亦在場地內隨地坐臥,而俱樂部的教練員對場內的訓練秩序未能進行及時、有效的管理,在劉某進行倒退跑訓練接近終點時亦未能對其進行必要提示,導致其在背對張某倒退跑時摔倒在張某身上造成張某受傷的結果。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張某系年滿八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行為有基本的控制能力和一定的判斷能力,其在完成規定動作后,應當自覺排到隊尾等待下組訓練;其在訓練場內坐臥休息,增加了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故對張某的損失以由俱樂部承擔80%賠償責任,張某自身承擔20%為宜。
對于劉某因其根據教練的指導進行場地倒退跑訓練,在背對張某摔倒在張某身上,其對事故的發生難以預見,因此對張某的受傷結果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董某、徐某均為俱樂部的教練員,其在履行執行工作任務期間發生損害后果,應當由用人單位,即俱樂部承擔侵權責任,。
故判決俱樂部賠償張某合理損失33021.47元的80%,為27803.74。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點評:
(一)教育培訓機構負有對未成年學員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培訓服務,對于未成年學員,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未盡到義務造成損害后果,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教練員在訓練中,未及時管理未成年人在訓練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導致發生張某受傷的損害后果,法院判決俱樂部酌情承擔80%的責任,符合上述規定的精神。
(二)職務行為的損害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
《民法典》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損害后果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根據《民法典》1191條的規定,如果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單位賠償后可向員工進行追償。
(三)事故中其他學員的責任承擔問題
本案中,還涉及另外一個學員劉某的責任承擔問題。雖然劉某倒退跑時壓在張某身上導致張某受傷的,但因劉某在整個訓練過程中,是根據教練的指示進行倒退跑,摔倒在張某身上出于意外,劉某本身并不存在過錯,所以法院并未判決劉某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民法典》關于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義務
《民法典》第1199條和1200條規定了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培訓期間的人身安全的保障義務。如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造成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修訂后的《體育法》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國家要大力發展校外體育培訓。校外培訓機構需要對未成年學員的安全保障義務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學員在學習訓練期間的人身安全。
四、一句白話總結:
教育培訓機構需要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未成年學員在機構內學習生活期間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五、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六、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4民終793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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