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章31條內容明確了保險公司作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應當將產品的條款、費率、現金價值全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進行全面披露。
此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機制,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個人保險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明確保險機構相關管理人員在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責任,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將被采取監管措施和處罰舉措。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出臺將倒逼保險公司未來在產品端供給側改革中回歸“以客戶為中心”的保險本源。
據悉,該《辦法》將于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在《辦法》制定的過程中,銀保監會正在同步研究制定《關于印發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的通知》。
01 定義產品信息披露
《辦法》第三條規定:“產品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公開保險產品信息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第七條進一步明確,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
且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披露應知的產品信息,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業內人士表示,這也意味著產品信息披露實際涵蓋全部銷售流程,每一個環節都要做到合規。
02 產品信息披露主體僅限于保險公司
在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保險中介機構也被列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其使用的相關宣傳材料應與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但此次《辦法》明確了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僅限于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會公眾介紹或提供產品相關信息。
同時,《辦法》明確保險業協會、中國銀保信等機構作為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行業公共平臺,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權威的信息查詢渠道。
業內人士表示,完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信息不對稱性,從銷售源頭做好規范,降低潛在的銷售誤導和理賠糾紛。
03 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由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不得授權或委托代理人修改
《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總公司可以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當報經總公司批準。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
此外,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行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使用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保持一致。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使用產品宣傳材料中的產品信息應當與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內容保持一致。
04 不僅披露產品目錄條款,還須披露費率表、現金價值全表、產品說明書等
《辦法》對于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基本材料信息進行了明確。根據要求,保險公司不僅要披露產品目錄、條款,還須披露費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等。
此外,根據第十九條規定,這些都須披露在公司官網的公開信息披露專欄。產品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上述變更包括產品上市銷售、產品變更或修訂,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也應當自決定停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止銷售產品的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
銀保監會表示,產品費率和產品現金價值作為產品的重要信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公開披露有利于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險產品信息,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此外,從國際經驗看,披露產品費率、現金價值等信息,也有經驗可循。
據悉,目前保險公司在官網披露的產品信息基本僅包括目錄和條款。未來,人身險公司需要在官網披露的產品信息將大幅增加。業內人士表示,這有助于投保人更好理解和比較不同產品和不同公司間的差異,目前部分經營規范的頭部險企已嘗試在官網披露上述部分信息材料。
05 針對查詢、轉保、理賠等環節信息披露做出明確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還對查詢、轉保、理賠等諸多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進行了明確。
查詢: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以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
轉保:對購買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經雙方協商一致,保險公司同意進行轉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披露相關轉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發生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的行為。
理賠: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公司官方網站、官方APP、官方公眾服務號、客戶服務電話等方便客戶查詢的平臺向客戶提供理賠流程、理賠時效、理賠文件要求等相關信息。
老年人和特殊人群:保險公司應當對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積極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戶服務,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悉其所購買保險產品的內容和主要特點。
06 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違反規定將被采取監管或處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相關管理人員在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責任。同時,《辦法》指出違反規定的保險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將被采取監管措施和處罰舉措。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保險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表 《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概覽
附表 《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征求意見稿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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