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兩公司因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產生糾紛引發多起訴訟及財產保全。
甲公司起訴乙公司保全錯誤請求賠償損失2400萬元,并保全乙公司債權2400萬元,中途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為保全擔保,后甲公司被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訴訟請求;
乙公司起訴甲公司保全錯誤造成損失,請求甲公司及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881萬元。
乙公司的訴請能得到法院支持嗎?保險公司訴責險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顧
兩公司因合資、合作房地產項目產生糾紛引發多起訴訟及財產保全,其中一例保全錯誤造成損失被法院判賠683萬元,由保險公司訴責險買單
(一)第一起訴訟:2009年9月,同基公司訴星源公司、天一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因超審限撤回起訴
2009年同基公司與星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成立天一公司。后雙方因合作事項產生糾紛。
2009年9月,同基公司以星源公司為被告,以天一公司為第三人,以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由,起訴至揚州中院。
為防止訴訟中星源公司轉移財產逃避判決履行,同基公司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在提供了同泰公司、同佳公司等公司的保全擔保后,揚州中院凍結了星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合計2338118.73元;查封星源公司名下東郊莊園的房產58幢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查封星源公司名下X大廈相關房產及土地使用權。
訴訟中,星源公司申請解除財產保全并提供了擔保,揚州中院遂裁定,解除對星源公司上述財產的凍結或查封、扣押措施。
2011年9月某日,揚州中院以案情復雜,案件審理時間過長須清理等,要求同基公司撤回起訴,同基公司遂撤回起訴。
(二)第二起訴訟:2013年10月,同基公司訴星源公司、天一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正在審理中
1、一審:揚州中院裁定駁回同基公司的起訴
2013年10月某日,同基公司再次向揚州中院起訴星源公司、天一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東江公司、東江建安公司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013年11月15日,同基公司再次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揚州法院凍結了星源公司銀行存款198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數額的財產。
因星源公司申請解除保全并提供了相應擔保,揚州中院遂于同年12月25日,裁定解除對星源公司的財產保全。
2014年8月12日,揚州中院裁定駁回同基公司的起訴。
2、二審:江蘇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同基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于2014年12月10日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揚州中院繼續審理本案。
3、發回重審一審:案件正在審理中
揚州中院再次立案審理上述案件,該案目前仍在審理過程中。
(三)第三起訴訟:2014年4月4日,星源公司訴同基公司、同佳公司等保全錯誤賠償損失2400萬元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1、一審:南通中院駁回星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4年4月4日,星源公司以同基公司、同佳公司、同泰公司等公司為被告,以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起訴至南通中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保全錯誤的損失2400萬元。
理由:同基公司在揚州中院審理案件中捏造事實,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惡意侵害星源公司的財產權益,造成損失2400萬元,應承擔賠償責任;同佳公司、同泰公司等作為財產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案審理過程中,星源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保全同基公司等被告價值2400萬元的財產。
南通中院于2014年4月22日凍結了同泰公司在永泰公司的應收債權2400萬元。
2016年7月29日,星源公司向D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將D保險公司出具的2400萬元的訴責險保函交法院,申請變更保全擔保方式,將原房產擔保變更為由D保險公司提供擔保。
南通中院審查后,遂裁定解除了對星源公司原提供擔保房產的查封。
揚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星源公司的起訴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遂于2016年10月26日判決,駁回星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2、二審:江蘇高院駁回星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星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高院。2017年5月18日,江蘇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7月26日,揚州中院裁定解除了對同基公司等被告公司的2400萬元財產的保全措施。
(四)第四起訴訟:2018年,同泰公司訴星源公司及D保險公司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獲江蘇高院判決支持683萬元
2018年,同泰公司以星源公司及D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至南通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1881萬元及利息。
1、一審:南通中院判決駁回同泰公司訴訟請求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星源公司的保全行為無不當之處,未造成損失,因此判決駁回同泰公司的訴訟請求。
2、二審:江蘇高院改判星源公司保全錯誤賠償同泰公司損失683萬元,D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同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江蘇高院。
江蘇高院審理后認為:
民訴法規定的財產保全制度,旨在防止被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有效執行。
為了平衡和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防止當事人權利濫用,我國法律同時賦予被申請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審慎,并預判可能承擔的后果,否則因濫用權力導致被申請人財產損失亦有違訴訟保全制度的初衷。
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對于責任的認定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同泰公司以星源公司申請訴訟保全錯誤為由提起賠償之訴,故而本案雙方主要爭議在于,星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過錯、如過錯成立是否應賠償以及如何賠償。
(1)關于申請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認定。
對此,本院認為:
A、當事人主張權利超過法定時效便喪失實體權利、產生敗訴后果,系公知的法律事實。
B、星源公司具有時效中斷的抗辯事由,即公安局的回復,故不存在惡意。
經查,2013年5月15日,公安局就星源公司舉報回復“關于你公司舉報曹軍通過訴訟詐騙你公司巨額資金一事,經查,未發現涉嫌犯罪的線索。”
從回復內容看,被舉報的對象為曹軍個人,非財產保全措施的申請人,更非保全錯誤的賠償義務人,舉報內容與同基公司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事實認定無關聯,不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C、2013年10月22日揚州中院再次受理同基公司與星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后,東江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后星源公司與東江公司在與同佳公司、同泰公司等數十起訴訟中,代理人大多為曹某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律師,其中數起與本案情形完全相同的案件均已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請,駁回理由亦與本案理由相同,即公安回復系針對曹軍個人、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上述案件的代理人之一均為曹某律師事務所曹某律師,上述一、二審判決發生在2014年至2015年間,故即便星源公司起訴時對于時效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而其后大量的同類型案件判決相繼作出并生效,其對于敗訴后果應有明確的預判;
而且,該案一審中,同泰公司不僅當庭向星源公司提示保全風險,還告知法院上述大量類案的生效判決結果并向星源公司發出了書面告知函,要求星源公司撤回保全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但星源公司仍然堅持繼續保全,并由法院于2015年9月6日將永泰公司2400萬元予以提存。
一審敗訴后,星源公司繼續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后、2017年6月法院才將2400萬元發還同泰公司。退一步講,即便其訴訟之初對于相關事實存在認知錯誤,但其后行為,星源公司難言善意。
D、星源公司的賠償之訴系基于與同基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中同基公司的申請訴訟保全,該案仍在審理中,結果尚不確定。
該案的實體審理至今無結果,尚無法判斷該案中同基公司保全是否存在錯誤。
綜上,星源公司認為其申請保全不存在惡意,難以服人。原審判決認為星源公司申請保全不存在過錯,認定事實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2)關于損失賠償。
由于星源公司的申請保全,導致同泰公司利息損失,二者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同泰公司因此要求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同泰公司對外融資利率月息1.3%計算的利息損失,較為公平合理。
(3)關于D保險公司的責任。
2016年7月D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出具保函,承諾如星源公司保全申請錯誤致使同泰公司遭受損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D保險公司應對同泰公司的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判決如下:
星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同泰公司人民幣683.28萬元;D保險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的分析點評
(一)本案糾紛歷時十年余
從2009年開始合作雙方產生矛盾,開始提起合資、合作房地產糾紛訴訟,到2020年雙方的糾紛并未審結,合資合作糾紛案件仍在審理之中,說明了此類案件的復雜
(二)本案涉及多起訴訟
本案雙方引發多起訴訟,除本文提及的訴訟外,還有其他關聯訴訟,不同訴訟中雙方互為原被告,多個訴訟都經歷過兩審甚至三審,涉及江蘇的數家法院。
(三)多起訴訟的同樣事由引發敗訴及專業律師的介入成為認定保全存在主觀惡意的理由
本案第四起訴訟,一審南通中院并未認定星源公司在第三起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存在錯誤。
但二審江蘇高院,綜合兩家公司先后發生多起訴訟,且多起訴訟因同樣事由導致星源公司敗訴的事實,且有專業律師參與訴訟,認定星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存在惡意,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江蘇高院的認定相對更為客觀。
對保險公司訴責險承保的啟示
(一)雙方反復訴訟的案件為保全錯誤的高風險案件須慎重對待
本案中,江蘇高院不僅僅依據保全申請人在一個案件中的表現,而是依據雙方既往的多起訴訟,得出保全申請人存在主觀惡意的觀點。
這就提示我們保險公司,承保訴責險前評估案件的保全風險,不能僅僅孤立從一個案件的角度去評估,還要跳出案件,從爭議雙方的角度,結合天眼查及裁判文書網等司法大數據,全面評估案件的承保風險。
在訴責險的雷與坑:多次訴訟隱患多 一文,中,崔老師曾提到,雙方多次訴訟的案件,為訴責險的高風險案件,本文提供了一個鮮活的例證。
(二)中途承保訴責險進入已開始的訴訟和保全中要慎重對待
本案中的D保險公司,是在第三起訴訟已經開始及保全2年3個月后,才承保并進入訴訟,置換了星源公司作為保全擔保的房產,但因條款及保函的約定,因此要對全部保全期間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這種保全申請人在訴訟中途申請置換擔保物的投保,因案涉訴訟已經進行一段時間,保險公司要注意審查案件的審理進程,根據法院的審理情況,預判案件的結果走向,如果預判案件結果走向并不理想,就要慎重承保,以免被逆選擇拉入陷阱。
(三)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案件屬于訴責險承保的高風險案件
保全錯誤賠償6700萬元的第一大案青島中金案,賠償金額4500萬元的廣州金城案,案由均為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說明在房地產領域,因巨大的利益會帶來層出不窮的矛盾糾紛;但因此類案件案情復雜,訴訟結果難以預判;而此類案件又經常會保全案涉爭議的土地及預售不動產,所以,此類案件為訴責險承保的高風險案件,要慎重全面評估案件的風險。
最后,崔老師仍要碎碎念:訴責險作為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專業險種,需要借助專業的力量,充分評估承保案件的風險,絕不能稀里糊涂盲目承保。
四、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終950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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