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湖北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編制虛假資料、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被監管罰款41萬元。
另外,相關責任人吳雋、何倩分別被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郭恒李、宋海分別被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原文如下: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36號)
當事人: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漢市硚口區中山大道1號越秀?財富中心寫字樓2603-2604、2701-2704和2709
主要負責人:趙海波
當事人:吳雋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10319820505XXXX
住 址:武漢市江漢區
職 務:時任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個險渠道發展部人員管理崗
當事人:郭恒李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11519811111XXXX
住 址:武漢市江夏區
職 務:時任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個險武漢本部督導
當事人:宋海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11619860421XXXX
住 址:武漢市洪山區
職 務:時任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銀保業務發展部經理
當事人:何倩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10519790104XXXX
住 址:武漢市漢陽區
職 務:時任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電話銷售中心主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編制虛假資料
1、2019年,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在報銷會議費時,通過多列支費用的方式套取資金55.32萬元,用于內部培訓會議、外勤人員“團康費用”、渠道業務推動、疫情防控等其他開支。
2、2019年,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出于團隊考核和避稅目的,將部分業務虛掛在4名長期未到崗人員名下,并支付工資合計51.26萬元。
時任分公司個險武漢本部督導郭恒李對多列支會議費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個險渠道發展部人員管理崗吳雋對多列支會議費的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時任銀保業務發展部經理宋海對虛掛業務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收支明細、銀行流水、情況說明、內部請示、工資發放表、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湖北電銷中心銷售的14份保單存在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問題。一是未說明或準確說明猶豫期、免責條款等重要內容,涉及保單12份。二是未向投保人告知保單貸款對原保險合同的影響及貸款利息等重要內容,涉及保單2份。
時任湖北電話銷售中心主管何倩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電話銷售問題清單、銷售電話錄音、品質管理辦法、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吳雋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郭恒李、宋海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上述“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何倩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中英人壽湖北分公司合計予以罰款4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吳雋、何倩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郭恒李、宋海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20日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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