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消息,據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因存在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被處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3萬元。
此外,時任該支公司經理賈曉聰,因對上述行為負管理責任,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時任該支公司內勤伏曉嵐,因直接經辦相關業務,對上述行為應負直接責任,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相關原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銀保監罰決字〔2022〕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賈曉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簡稱你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支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你支公司經理賈某在任職期間,安排員工伏某通過個人銀行卡收取公司簽約代理人員轉入的手續費并轉給公司內部11名員工,11名內部員工再交回該支公司,以真實保單通過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涉案金額30.21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取證的檔案資料、經中華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有權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談話記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支公司予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3萬元。
你支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銀保監罰決字〔2022〕4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賈曉聰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簡稱你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你在擔任該支公司經理期間應負領導責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你在任職該支公司經理期間,安排員工伏某通過個人銀行卡收取公司簽約代理人員轉入的手續費并轉給公司內部11名員工,11名內部員工再交回該支公司,以真實保單通過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涉案金額30.21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取證的檔案資料、經中華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有權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談話記錄等證據證明。
你作為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15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伏曉嵐
職務: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內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以下簡稱你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你在擔任該支公司內勤期間應負直接責任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該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你支公司經理賈某在任職期間,安排你通過個人銀行卡收取公司簽約代理人員轉入的手續費并轉給公司內部11名員工,11名內部員工再交回該支公司,以真實保單通過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涉案金額30.21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取證的檔案資料、經中華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有權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談話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
你作為時任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內勤,直接經辦上述業務,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應負直接責任。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保險代理人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你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9月15日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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