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消息,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合眾人壽保險湖北分公司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被湖北銀保監局警告并罰款5000元。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32號)
當事人: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原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南第二營銷服務部)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金家墩特1號武漢天街商業2號辦公樓11層9號房
主要負責人:汪澤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眾人壽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合眾人壽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
2022年3月,合眾人壽湖北分公司在辦理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業務過程中,發現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保險許可證因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管理不善遺失。合眾人壽湖北分公司于3月24日登報發布遺失聲明,3月25日向我局報送遺失情況報告。合眾人壽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對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合眾人壽湖北分公司報送的相關報告及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的行為,違反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許可證”的規定,根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銀行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因管理不善導致許可證遺失”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合眾人壽本部中興營銷服務部予以警告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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