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營口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因遺失和偽造保險許可證,被監管罰款1萬元。相關責任人王方強被警告并處罰款0.1萬元。
原文如下:
營口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
當事人: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地 址: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港生活區01-港5#樓-4#門市
法定代表人:王方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國任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任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遺失和偽造保險許可證行為。2022年5月31日,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到我分局更換新版許可證,審核過程中,我分局發現許可證存在異樣情況,于2022年6月1日,將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許可證郵寄至遼寧銀保監局進行進一步確認核實;2022年6月2日,遼寧銀保監局回復此證為假證。2022年6月8日,我分局收到《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關于營口中心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遺失的報告》(國任遼寧報〔2022〕46號),該公司報告原證已遺失,但未對許可證偽造情況進行說明。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國任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及分局上報的報告、虛假許可證復印件、王方強任命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我分局決定對國任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幣一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營口監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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