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營口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遼寧利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口分公司因利用職業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被監管罰款5萬元。
原文如下:
營口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銀保監罰決字〔2022〕11號
當事人:遼寧利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口分公司
地 址: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市府路北3號財富中心B座11層10號
法定代表人:張鳳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遼寧利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營口分公司(以下簡稱: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利用職業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2021年8月,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從業人員何某在為投保人孟某辦理車險業務時通過微信轉賬方式額外收取投保人孟某1700元加費,后將其中1200元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支付給該公司代理人崔某,崔某將其中1000元支付給業外人員董某,最終該車險在某財險成都市分公司出單。
上述事實有孟某舉報材料、何某與崔某微信聊天記錄、崔某與董某微信聊天記錄、與違規事實相關人員詢問形成的詢問筆錄、遼寧利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關于何某及崔某違規處理決定報告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請求減輕或免予處罰:一是在總公司及營口分公司有明確規定“車險業務非公司簽約不允許代理”的情況下,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臨時負責人何某和業務員崔某兩人自行聯系保險機構進行業務操作,發生問題后也并未向上級公司報告,屬于個人行為;二是總公司已協調解決客戶投訴事項,取得客戶諒解;三是總公司已對何某和崔某進行處罰。我分局經復核認為:何某、崔某兩人以營口分公司名義對接外省車險業務,并額外收取投保人孟某1700元加費,違法行為屬實。此案來源于投保人的舉報,投保人在舉報信中明確要求我分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同時,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形。綜上所述,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且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我分局對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二條,我分局決定對利民保險代理營口分公司予以人民幣五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營口監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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