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營口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顯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因將直銷業務虛擬成代理人個人業務套取手續費,被監管罰款5萬元。相關責任人張寵被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原文如下:
營口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營銀保監罰決字〔2022〕9號
當事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
地 址:遼寧省營口市西市區渤海大街西95號
法定代表人:張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浙商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將公司直銷業務虛擬成代理人個人業務套取手續費。浙商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間辦理的部分車險業務中,浙商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將保費金額為8.29萬元的公司直銷業務虛構為姜某等7名個人代理人的個人代理業務,套取手續費1.68萬元,涉及保單46筆。屬于將直銷業務虛構為個人代理業務套取手續費。
上述事實有現場調查事實確認書、張寵任命文件、虛掛代理人承保業務明細及保費、手續費匯總、浙商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與違規事實相關人員詢問形成的詢問筆錄、未能參加詢問人員的個人陳述、遼寧銀保監局移送函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浙商財險營口中心支公司予以人民幣五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營口監管分局
2022年8月29日
責任編輯: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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