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后,拉緊手剎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操作。可是也會有人粗心大意,停車時未拉緊手剎導致意外發生……當司機未拉緊手剎被自己的車輛撞傷,是否能夠作為普通意外受害者獲得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來看下面這則案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一審宣判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醫藥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1萬8千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18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彭某26萬余元,三項合計4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駕駛私家車行駛至湖南省寧鄉市雙鳧鋪鎮李某家,并將車停放在李某住宅的前坪,該停車位置由車尾往車頭方向呈下坡狀。彭某從駕駛位置下車后步行繞過其車頭時,由于其停車時未拉緊駐車制動,致使車輛突然向前滑行,車頭右側與彭某發生了碰撞,之后車輛沖至屋前的稻田中并側翻。該事故造成了彭某受傷以及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后,彭某在醫院治療住院24天。彭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分別構成兩處9級傷殘、兩處10級傷殘。彭某認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對象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之上,故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車上人員”不是永久、固定不變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條件下是否身處車內(外)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進行判斷。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是一起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節點之前彭某是“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即損害結果發生時)已經置于車外,因此,彭某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確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相應的救濟,是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合同。
因此,當對“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界定存在爭議時,應從交強險的性質出發,從有利于受害人獲得充分賠償的公平理念為依據,依法作出認定。本案中,車輛滑行造成彭某受傷的危險后果并不為彭某所控制,認定其作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保障。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對于保險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寧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于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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