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瓦工意外身故,卻因職業遭保險公司拒賠?
通訊員陳怡 鄔蘭 記者 萬凌云
目前,各類互聯網保險產品選擇多樣、購買便捷,但與傳統的“面對面”購險不同,網絡上的文字和符號往往不能替保險公司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近日,鎮江丹徒法院辛豐法庭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據院方介紹,2020年4月,包工頭張霆找到保險銷售員由勛,以手下幾名瓦工(含范檑)名義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并由由勛在網上操作相關手續。由此,范檑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兩份“XX一年期意外傷害保險(活動版)”保險,保險期限為2020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其中,個人意外傷害保險(C款)約定,意外傷害身故每份保額為100000元。
2021年3月,范檑在丹徒區高橋鎮某村受雇拆除房屋陽臺時,被拆的混凝土挑梁塌落到腳手架上,將站在腳手架上的范檑掀翻在地,導致范檑頭部摔傷。隨即,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之后,范檑的家屬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保險公司卻以范檑從事的工作不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承保職業類別為由,僅同意支付120000元的保險金。雙方多次協商不成,范檑家屬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范檑投保的事實無異議,但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涉案保險承保的是1-4類職業,而被保險人范檑死亡時從事的職業為瓦工,不在上述4類中。故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意外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表》。根據證人由勛(保險銷售員)陳述:其為網上一家代理公司做保險銷售,范檑等人投保時,其已將被投保人的職業信息告知了代理公司,保險公司按種類出具保單。如果保險公司認為范檑的職業不符合承保要求,就不可能出具保單。
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檑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了“XX一年期意外傷害保險(活動版)”保險,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因保單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被告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承保人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予以注意。
范檑投保時未在投保單上簽字,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對范檑進行了提示,并向范檑出具《意外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范檑職業分類情況。故可以認定范檑在投保時對職業類別并不知曉,在被告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范檑有理由相信瓦工仍屬于承保范圍。
此外,保險公司在明知范檑從事瓦工工作的情況下仍為其承保,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范檑在工作中摔傷后死亡,其死亡原因屬于意外事件,故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向范檑的家屬即原告給付兩份意外身故保險金總計200000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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