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說:
保險不是想買就能買,更不是想給誰買就給誰買。
亂買保險,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合同無效,遭遇拒賠。
我們來看個案例。
1、
2016年8月,葛某為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險,保額為10萬元,合同約定自駕車意外身故賠償150萬。
2017年9月,李某駕駛葛某的轎車并搭乘葛某,行駛途中車輛不幸掉入道路旁的河道中,李某當場死亡。
尸檢認定,李某為溺水性窒息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系因李某夜間駕駛時未規范操作導致,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葛某沒有責任。
事后,葛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經保險公司調查:葛某與李某已于2016年3月協議離婚,認為投保時葛某與李某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要求解除合同,并將葛某訴上了法庭。
一審中,葛某辯稱:
投保時,保險業務員徐某在場,且被保人處簽名為李某所簽,可以證明李某同意葛某為其投保。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因此,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保險公司要求對簽名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
被保人處簽名不是李某本人所簽。
一審法院認為:
葛某在投保時與李某已經離婚,雙方沒有保險利益,且司法鑒定被保人處非李某本人簽字。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因此判決保險合同無效。
葛某不服,上訴了二審。
二審中,葛某辯稱簽名確實是自己代簽的,但李某同意了。
二審法院認為該答辯與一審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不予置信,維持了一審判決。
葛某申請了再審。
為了證明李某同意代簽字行為,葛某提交了一份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報告書》,該報告書為保險業務員徐某所填寫,其中,在“是否見證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一欄中,徐某填寫的是“√”。
然而經過詢問,徐某表示投保時只見到了葛某,并沒有見到李某,投保單也是葛某交給自己,并沒有親眼看見李某簽字。
再審法院駁回了葛某的再審申請。
——再審裁定書號:(2020)桂民申4469號
案件說完了,來聊聊給我們的啟示。
2、
有人可能保險公司很無理,為什么一開始不說無效,出了事才說?
確實,某些保險業務員為了業績,明知沒有保險利益也會慫恿投保。
還有些業務員,由于水平不足,根本不懂什么叫“保險利益”,也就不會主動詢問這一點。
保險公司也有責任,疏于管理,疏于審核。
該合同的無效,保險公司勢必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然而,這個案件有點特殊。
我在裁判文書網看到了葛某與另一家保險公司的糾紛,該文書顯示葛某在2016年9月,也就是買了上述意外險的第二個月又為李某買了一份意外險,合同約定:自駕車意外賠付100萬。
如果理賠成功的話,就是250萬的金額。
而且,該文書還顯示李某和葛某都曾做過兩個多月的代理人。
最后,同一輛車、同樣掉進河里、葛某安然無恙而李某卻窒息死亡也值得懷疑。
當然是不是騙保,我無從定論。
我只想說兩句話:
1、給別人買保險,要有保險利益;
2、給別人買帶身故的保險,要他人同意。
最后,保險應該成為守護生命健康的工具,而不應該成為謀財害命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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