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連連車輛進水
為何車險不賠?
除了買車險時最關注的保障責任
千萬別忘記了其中的免責條款
兩者說白了
也就是保啥跟不保啥
如果對免責條款少有了解
有可能面對意外損失時還要自掏腰包
這 不
鷹潭法院就審理了
這樣一起與車險免責條款相關案件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江某在鷹潭某保險公司處為其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2020年6月30日,江某在駕駛投保車輛時,因暴雨路面積水上漲,導致車輛行駛中熄火,造成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后,江某撥打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電話報險,并通過該公司免費拖車服務將車輛拖至維修點進行維修,為此,江某維修發動機共計花費9990元。因車輛發動機進水,在維修車輛過程中,保險公司拒絕賠付車輛因發動機進水所造成的損失,并向江某發出拒賠通知書。雙方因車輛發動機修理費用由誰承擔未能協商一致,江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江某車輛損失費9990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鷹潭中院提出上訴。鷹潭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某的訴訟請求。
鷹潭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六條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同時,第一章第十條第八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前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后者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的約定。條款表述清晰明確,不存在矛盾之處。
另外,第十條第八項約定載于責任免除部分,該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處有“江某”的簽名,表明該保險公司已向江某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根據已查明事實,本案被保險車輛系因發動機進水受損,屬于案涉保險條款的免責情形,故該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因發動機進水所產生的維修費不負賠償責任。
普法時間
有的小伙們會說,保險合同又約定承擔損失,又說損壞免賠,要真遇到情況,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
在該案中,保險條款中有這么的一句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人賠償的情況必須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
如果你買的保險在條款中規定某些情況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公司就不承擔保險責任。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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