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綜合改革等待“鳴槍起跑”

車險綜合改革等待“鳴槍起跑”
2020年09月18日 06:39 新浪財經綜合

  車險綜合改革等待“鳴槍起跑”

  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錢林浩

  備受矚目的車險綜合改革將于9月19日正式啟動。《金融時報》記者了解到,截至9月16日,已有人保財險、平安產險、太保產險等18家公司提交了改革后商業車險費率條款的備案材料,另有包括人保財險、國壽財險在內的21家公司提交了改革后交強險費率條款審批材料。在車險綜合改革即將正式落地的前夕,多地的準備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而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加強車險市場監測力度也成為了各級監管部門的常規動作。

  嚴陣以待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金融時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為了確保車險綜合改革平穩落地,各地銀保監局嚴陣以待,紛紛加大培訓和監管力度。例如,陜西銀保監局指導財險行業陸續開展產品費率測算、備案產品預審、系統聯調測試、業務流程改造、員工隊伍培訓等各項準備工作,部分財險公司已開始向銀保監會上報新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待備案通過后,陜西銀保監局將及時指導各財險公司按期完成商業車險新舊產品的切換工作,推動該省商業車險自主定價改革試點與全國車險綜合改革順利銜接,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此次車險綜合改革的主要目標。《金融時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很多消費者都對改革后的車險產品抱有“價格更低、服務更優”的期待。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表示,根據主要測算數據,預計改革實施后,短期內對于所有消費者可以做到“三個基本”,即“價格基本上只降不升,保障基本上只增不減,服務基本上只優不差”。

  但接下來如何挑選購買車險產品,依然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問題。考慮到本次車險綜合改革中商業車險示范條款變動較大,共有3個主險和11個附加險,其中,車損險主險保險責任增加了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等保險責任,條款還刪除了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陜西銀保監局也提醒消費者,購買車險時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選擇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

  此外,新的商業車險車損險中增加了保險責任,同時將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元至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元至1000萬元檔次,監管機構也建議消費者根據自身車輛的風險狀況,保足保全,有效防范車輛因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以及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面臨的高額賠償風險。

  由于此次改革涉及面較廣、力度大,推動市場主體理性經營以達成改革目標,需要相應的監管舉措予以保障。江蘇銀保監局在全省車險綜合改革啟動會上就表示,將進一步加大市場監測力度,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引導保險公司主動優化考核、調整結構,合規經營,切實將本次改革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落到實處。

  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

  事實上,在強化車險市場監管方面,各地監管機構的行動不止于此。非金融類兼業代理機構是財產險公司車險業務主渠道,以北京地區為例,該渠道業務保費占比近六成。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北京地區共有持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機構2583家,其中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2463家;財產險公司通過兼業代理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79.7億元,占其全部業務的34.1%,90%以上為車險業務。在車險綜合改革即將“鳴槍起跑”之際,作為車險銷售的主渠道,加強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管理制度配套改革也迫在眉睫。

  長期以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特別是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存在惡性競爭、捆綁銷售、銷售誤導、協助無資質機構開展業務等諸多問題。這一方面是由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數量多、類型廣、規模不一,小、散型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和能力普遍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部分保險公司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管理缺失、責任不清、能力不足,存在保險公司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問題。此外,監管制度也相對滯后于市場發展,監管手段和監管力量相對不足。

  作為此次車險綜合改革的總綱,《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已經明確提出強化中介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完善信息系統對接、規范手續費結算支付等一系列要求。近日,北京銀保監局也印發《關于加強北京地區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促進形成對車險兼業代理市場的監管合力。

  具體來看,《通知》圍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活動的關鍵環節,著重強調三方面合規要求:一是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要求,依法持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開展車險代理業務活動的企業,其銷售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銷售人員未經登記不得開展代理業務活動,不得脫離機構的主營業務場所開展代理業務活動。二是保費收入、手續費支出應當確保安全、清晰、明確,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設立傭金結算專用賬戶并依法依規結算傭金,投保人保費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三是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車險業務信息系統,并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對接,確保投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近年來,監管部門始終強調保險公司對中介渠道業務的管控責任。《通知》則進一步細化了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要求。一是明確保險公司建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主報告保險公司還應當單獨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匹配其管理職責。二是要求各保險公司應配備專門的管理部門和崗位、人員,確保管理兼業代理機構情況與保險公司管理力量相匹配。三是明確保險公司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記錄和數據報送要求,為發揮非現場監管作用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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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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