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發生交通事故后產生的損失,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誰來賠償受害者的損失?近日,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3年9月,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張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張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徐某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張某在治療終結后將徐某、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萬余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十條,因受害人無證駕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發生,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另外駕駛人有飲酒的情形,符合商業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的相關規定。故在本案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某無證駕駛車輛,但不能據此等同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發生,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
某保險公司的商業險條款規定,在駕駛人飲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也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禁止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故該免責條款對徐某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免除對張某損失的賠償。
另外,雖然事故認定書未認定張某在本次事故承擔責任,但因張某存在無證駕駛以及在行駛過程中輕微占道的情況,對于自身損失的產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在扣除張某自身應承擔的損失外,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張某16萬余元,徐某賠償張某的余下損失1.6萬元。
法院判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日前,徐某和某保險公司已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法官說法】
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若未達到醉駕標準,則保險公司雖在交強險范圍承擔責任,但超出該范圍的賠償,因商業保險條款一般規定了責任免除而可以拒賠,駕駛人應對該部分自行承擔責任。若達到醉駕標準,駕駛人除會受到刑事處罰外,因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失的,交強險在此情況下不賠償財產損失,即使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預先墊付賠償款,其也可向駕駛人行使追償的權利。
酒后駕駛機動車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的禁止行為,酒駕醉駕害人害己,嚴重危害生命安全,本案也警醒各位駕駛人,杜絕僥幸心理,筑牢拒絕酒駕醉駕的思想防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