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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車險,暗藏風險
近日,蓮花縣法院審結了一起代購車險的合同糾紛案。
01
案情回顧
禹某原系某保險公司的代辦員,為楊某提供過汽車保險業務服務。2022年1月,雙方通過微信溝通,楊某向禹某轉賬并委托其為名下的小車辦理保險業務。禹某當時承諾第二天提供電子保單,然而,禹某并未如約辦理該保險業務。數日后,楊某駕駛該小車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導致對方及自身財產遭受損失。鑒于禹某一直未能全額賠償楊某的損失,雙方經協商后,禹某向楊某出具了一張欠條。然而,禹某并未按照欠條上約定的時間支付賠償款,最終楊某將其訴至法院。
02
法院審理
禹某因未能為楊某及時代辦小車保險業務,致使原告遭受損失,禹某未按約定向楊某履行付款義務,經法院判決要求禹某支付楊某全部賠償款。
03
法官寄語
隨著機動車的增多,車險投保的形式也變得五花八門,而有些車主在購買車險時往往不夠謹慎。為了貪圖便宜,又能省去購買車險等業務的麻煩,便委托所謂代收點的“銷售經理”購買價格偏低的“車險”。當發生交通事故后才知道自己的車并沒有買保險,因此自身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最后只能自己買單。在購買車險時,應通過正規的銷售渠道和投保流程辦理業務。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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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代購車險,暗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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