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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性的高處作業,能否認定為保險合同約定的“高危職業”?
偶然性的高處作業,能否認定為保險合同約定的“高危職業”?來看今天的案例。
01
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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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韓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半S心版A”組合保險,保險期間為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保障項目載明意外身故、傷殘給付保險金額8萬元。
2023年7月,韓某在為本村鄰居家安裝陽光棚時,不慎從棚頂跌落摔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20時死亡。保險公司以韓某發生事故時屬于高空作業為由,按照保險責任金額的40%的比例承擔保險金賠付責任,即賠償3.2萬元。韓某親屬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約定全額賠付保險金8萬元。
02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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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向保險公司投保“隨心版A”組合保險,保險公司出具的電子投保單明確載明:“職業崗位:一般職業,兼職崗位:一般職業”。法院結合查明的韓某生前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打零工的事實,應當認定韓某的主要職業為農業生產。韓某在農閑時偶爾從事一級高處作業(2m至5m),其性質顯著區別于鋼骨結構工人等第5類高危職業類別,且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偶爾的高處作業行為亦是生活之必需,保險公司對于高空作業標準亦未有保險條款解釋,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韓某親屬支付保險理賠金8萬元。
03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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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免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保險人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因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提供的均系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往往以散落在保險合同各個地方的“隱性責任免除”條款的形式來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例如疾病定義、特別約定、名詞釋義等?!睹穹ǖ洹芳啊侗kU法》等相關法律均對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及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做了明確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加以注意,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發生爭議。
04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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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nd
▍轉載來源:沂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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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偶然性的高處作業,能否認定為保險合同約定的“高危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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