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購買人身保險后死亡,保險公司拒賠,法官暖心調解結案
投保人購買保險后
在保險有效期內
意外身亡
親屬向保險公司索賠
卻遭到拒絕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巨野法院龍堌礦區法庭楊德山法官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19年,孫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險,其中被保險人為孫某,受益人為其兒子。孫某與某保險公司雙方約定:步行及騎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為1000000 元。2024年,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后孫某兒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不屬于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絕理賠。孫某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00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人身故情形不屬于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被保險人在發生交通事故碰撞時站立在機動車道內,屬于《安行寶3.0版兩全保險》第2.4條“步行及騎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免責情形第六款“被保險人違法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法進入高速公路或在車行道內行走、穿越、坐臥、停留、嬉鬧”中被保險人違法在車行道內行走、穿越的情形,被告依約不應承擔給付“步行及騎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
通過前期溝通,承辦法官發現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孫某作為行人通過馬路時被機動車撞傷死亡是否屬于案涉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認為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原告認為案涉交通事故事發路段屬于鄉鎮村民居住區間公路,并非是高速公路,無任何交通信號指示,無道路隔離設施且并無禁止行人通行標識,且孫某無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不能認定被保險人孫某存在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按合同約定理賠。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為有效化解矛盾,案結事了,承辦法官并未一判了之,庭后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調解,分析保險合同約定條款的適用情形,運用證據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找準問題根源,尋求最佳解決方案。經過承辦法官的努力,雙方終于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孫某保險金944193.28元。
法官提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人通過購買各種保險來抵御風險。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購買保險時,要仔細閱讀合同全文,尤其要弄清楚賠付范圍及不賠付的情形,對特別提示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費繳納、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猶豫期、退保損失、風險告知等合同重要條款應明確理解后再簽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ND
文字:劉超青 苑深圳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顏亞畦 審核:郅碩 張婉青
溫馨提示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規則,需讀者經常留言或點“在看”“點贊”,否則會逐漸收不到推送!如果你還想每天看到我們的推送,請將“巨野縣人民法院”加為星標或每次看完后點擊一下頁面下端的“在看”“點贊”,謝謝大家。
▼
原標題:《購買人身保險后死亡,保險公司拒賠,法官暖心調解結案》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