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特種車輛在工作中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嗎?
在日常生活中,對于投保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給予賠償。但對于如混凝土泵車、汽車起重機這樣的特種車輛在工地作業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該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呢?
案例一
案涉車輛混凝土泵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浦某某,在被告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投保機動車種類為特種車輛,使用性質為特種車。
被告浦某某雇傭案外人駕駛該混凝土泵車承運混凝土,在操作混凝土泵車向6樓輸送混凝土過程中,泵車的輸送管末端因充滿混凝土而甩了起來,打中正在6樓平臺工作的朱某某,致其從6樓摔下。朱某某在送醫院搶救途中死亡,經診斷,朱某某系高處墜落致胸部損傷死亡。
案例二
案涉車輛一汽車起重機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龍某某,在被告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C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00萬元的特種設備責任保險。
龍某某雇傭趙某某駕駛該汽車起重機在石場起吊大型石料,原告夏某某為負責石料裝載的工人,在扶著吊起的石料準備裝車時,固定石料的綁帶突然滑落,石料砸到夏某某身上,致其受傷。經鑒定,夏某某構成九級傷殘。
保險公司:
案涉車輛未在道路通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承保特種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均辯稱,原告的損害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交強險的保險賠償責任。案涉車輛既未在道路上發生事故,也未在道路上通行,不屬于交通事故,也不屬于能夠參照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情形;事故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受害人與侵權人按各自過錯分擔損失,保險公司并非侵權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
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宣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案涉車輛為特種車輛,不同于普通的機動車,其必然要基于通行、行駛等基礎功能進行吊裝作業,兩種屬性不可分割,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更多的事故是發生于作業過程中。
保險公司對于投保車輛的性質、類型和用途是明知的,也預見到此類特種車輛在道路行駛狀態下發生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吊裝作業時發生事故是大概率事件,所以投保時所繳保費也比普通機動車要高得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亦明確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仍然可以適用該條例,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 甘仕恩 通訊員 張丕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