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時報》記者梳理今年4月以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及地方監管局開出的罰單發現,多家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銷售保單的行為。欺騙投保人現象發生在人身險、財產險及保險中介公司,其中以人身險公司居多;被處罰主體既有頭部險企,也有中小保險公司;違規行為典型業務場景包括產品說明會、線上營銷宣傳、員工或代理人培訓、電話或網絡銷售等違規高發場景。
“保險合同通常具有復雜性和專業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保險營銷人員可能利用這一點,故意隱瞞或誤導投保人購買不適合的保險產品。”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部門對此類違規行為應加大監督和懲處力度,保險公司需加大產品信息披露透明度,消費者也要提高風險辨識能力,理性投保。
多家險企及個人領罰單
從今年4月以來監管部門開出的罰單緣由來看,為了達到銷售目的,一些代理人未如實向投保人介紹保單條款,更有甚者對投保人隱瞞甚至扭曲重要信息導致投保人在被騙或被誤導的情況下做出投保決策。
隨著互聯網逐漸成為保險產品、保險服務商業宣傳推廣的重要渠道,部分保險機構對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管控不力,誤導性宣傳時有發生。
5月17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北京監管局披露的罰單信息顯示,安潤國際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因互聯網保險銷售以“優惠”“中獎”等不實信息欺騙投保人、未按規定對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可回溯管理、利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引誘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等,被警告并罰款61萬元。基于“雙罰制”規定,該公司時任監事兼運營部負責人孟慶波被警告并罰款合計21萬元。
在線上銷售蓬勃發展的趨勢下,電銷渠道開始走“下坡路”。盡管如此,電銷渠道產生的銷售違規問題卻并未因此停止。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北京監管局于5月17日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開展保險電銷業務夸大保險責任、承諾收益等欺騙投保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被處罰19萬元;作為相關負責人,時任副總經理孫魯靜被警告并處以罰款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4月還有一名保險代理人遭“終身被禁入”的頂格處罰,體現出監管部門對于整治營銷中不規范行為的決心。
為何欺騙投保人現象時有發生?王國軍解釋稱:“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組織,董事會和最高級管理層有意欺騙投保人的可能性不大。但公司基層經營者為了保費收入、利潤、部門和個人利益欺騙投保人的案例不在少數。保險合同通常具有復雜性和專業性,在市場競爭激烈的背景下,保險營銷人員可能利用這一點,故意隱瞞或誤導投保人,導致投保人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不適合的保險產品。”
業內人士指出,導致包括欺騙投保人在內的銷售誤導行為發生的深層原因主要有三點。第一,“業績為王”一直是衡量保險公司江湖地位的首要指標,在這種機制驅動下,部分保險公司和個人將銷售行為本身的規范性置于追求銷售業績和市場占比之后。第二,保險消費者教育機制滯后,大多處于消極被動接受相關保險產品信息的弱勢地位。第三,我國現有的立法規范對于保險銷售誤導行為雖有一定程度的鞭策作用,但相關規范本身大多原則性強,實操性不足。
欺騙投保人“頑疾”如何治
治理欺騙保險消費者行為離不開監管部門、保險機構以及消費者持續性的協同努力。
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發布了多項政策規定、采取必要整治行動,強化保險銷售行為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早在2021年,原銀保監會就深入開展了人身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在銷售行為方面,重點治理銷售過程中誤導消費者、異化產品、管理失當等行為。2023年9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后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王國軍認為,監管層面應持續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測和預警,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加大對欺騙投保人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保險行業協會要發揮協同約束作用。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向投保人公開保險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條款、費用、理賠流程等。同時,投保人應提高自身的保險意識和風險意識,增強對保險產品的理解和辨別能力,做出明智的購買決策。
北京市朝陽法院法官建議,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機構的監管制度要求,實實在在地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為負起責任,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招錄、管理、培訓、考核等工作的合規性建設。
保險公司須認真對待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的查處,不能以保險代理人欺詐銷售屬于超越代理權限等借口作為免責的理由,更不能只看銷售業績,不論行為合規性或者為保險代理人設置不合理的銷售業績指標,誘發保險代理人出現欺騙、誘導等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河北監管局提示保險消費者,不盲目跟風,確認保險合同內容后再投保。保險產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圍以合同條款中的保險責任為準,消費者不盲目聽信宣傳營銷,應根據自身需求,詳細了解產品承保機構、保障范圍、除外責任等,認真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防范識別營銷過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險責任等風險。在投保繳費前一定要仔細核對投保險種,了解合同重要條款后再投保。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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