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責險火了!非上市公司也開始加入購買行列

董責險火了!非上市公司也開始加入購買行列
2024年05月27日 23:00 媒體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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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華夏時報

  記者吳敏 北京報道

  “我們公司今年一季度董責險咨詢量較去年同期增長了100%,投保率也增長超過20%,增長非常明顯。”明亞保險經紀總部重客部總經理潘耀斌5月27日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今年的一個新變化是,非上市公司也開始咨詢和投保董責險,因為新《公司法》對董監高履職的勤勉盡責有了更高的要求。

  兩個月后的7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公司法》”)將正式實施。新《公司法》進一步明確了董監高的履職責任風險,并且首次在立法中鼓勵公司投保董責險,確立了董責險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實施在即,董責險的發展或許也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董責險再掀投保熱潮

  董責險是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簡稱,主要保障上市公司在董監高履職過程中,因工作疏忽、不當行為被追究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賠償法律訴訟費用及承擔其他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

  2002年,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高管的民事賠償責任后,我國上市公司首次引入董責險。雖然董責險在我國的發展已有20余年,但在四年前,一直處于“透明”的狀態。

  “董責險真正走入大眾視野的一個關鍵節點還是在2020年。”潘耀斌向本報記者表示,彼時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康美藥業、大智慧等司法案件的高額判罰,推動了董責險的發展。

  此言不虛,2021年,康美藥業一審判決賠償投資者24.6億元,原董事長獲刑,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會計師被連帶追責,其中包括4名大學教授在內的5名獨董合計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69億元,而5名獨董的年薪不過10萬元。向來被視為“花瓶”的獨董,也迅速變成風險遠大于收益的職位。

  新《證券法》借著康美藥業判決的落地,宣告資本市場極高犯錯成本時代的到來。董責險也終于站到聚光燈下。

  “董責險首個投保高峰是在2020年。”華泰保險董責險負責人5月27日也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彼時,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確立了“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大幅提高了A股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群體面臨的訴訟風險。同時,瑞幸咖啡、康美藥業等案例,也讓上市公司董高監們看到了自己的執業風險。而媒體對董責險的宣傳報道也讓上市公司了解到有這樣一款保險產品可以用來轉移風險,所以2020年到2022年這兩年的詢價量暴增。

  的確,2021年、2022年,董責險投保熱情更加高漲,2021年計劃投保公司數量甚至是前一年的兩倍之多。《中國上市公司董責險市場報告(2024)》顯示,2021年董責險投保公司數量同比上升超過了200%,2022年投保公司數量繼續保持較快增速,同比上升了36%,2023年投保公司數量則同比下降了10%。“2023年董責險的熱度有一定的回撤,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康美藥業等案件的影響在逐漸消退。但如今新《公司法》即將實施,董責險的發展或許也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潘耀斌說道。

  “今年的詢價量以及簽單率雖然沒有顯著的提升,但也處于穩步增長的狀態。”華泰保險董責險負責人介紹稱,目前國內投保需求大多還是來自上市公司,這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眾關注度更高也有關系。近年新能源、AI、生物醫藥、半導體等公司因其經營數據受市場及行業政策影響導致波動較大,信披合規要求較高,對董責險的關注度也更高。

  “我們公司今年一季度董責險咨詢量較去年同期增長了100%,投保率也增長超過20%,增長非常明顯。”潘耀斌向本報記者分析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當前“長牙帶刺”的監管環境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信批違規等行為的查辦數量和處罰力度大幅增加,這也讓董監高們看見了自己的履職風險,希望通過董責險來保障履職過程中的過失行為。

  “另一方面也與我們公司本身機構廣覆蓋有關,作為一家全國性的保險經紀公司,明亞擁有33家省級分公司38家營業部,在地域上基本與上市公司分布重合,并且我們還有負責董責險的專人專崗、專業部門及廣大的優秀經紀人。”潘耀斌說道。

  一個新的變化是,非上市公司也開始咨詢和投保董責險,潘耀斌指出,在修改《公司法》之前,咨詢董責險的主要是上市公司,今年非上市公司也開始咨詢和投保董責險,因為新《公司法》對董監高履職的勤勉盡責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僅擴展與細化了董監高責任,還鼓勵公司投保董責險,并要求向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相關內容。

  “非上市公司購買董責險的目的主要是轉移公司內部管理風險。我們公司客戶中,購買董責險的非上市公司占比近1/3,這其中一部分具有外資背景,另一部分則是已經有了IPO的計劃,在為上市做鋪墊工作。”華泰保險董責險負責人說道。

  新《公司法》實施在即

  新《公司法》就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履行規定了較為具體的標準和原則。例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在催繳出資、抽逃出資、違法減資等方面,董監高如果存在失職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同時,還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在關聯交易、獲取公司商業機會、同業競爭等方面,董監高需要履行報告及審批程序,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規定形式鼓勵公司投保董事責任保險,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相關內容。這無疑又一次帶動了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的熱情。

  《華夏時報》記者以“責任保險”“責任險”為關鍵詞在Wind進行搜索,結果顯示,2024年以來,有280余家公司發布了擬購買或續保董責險的相關公告,而2023年同期發布相關公告的上市公司數量僅為74家。5月以來,已有會通股份美達股份微電生理等8家上市公司發布了擬購買董責險的公告。

  對于購買董責險的目的,上市公司也有披露。例如5月25日,會通股份公告稱,為完善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加強風險管控,促進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充分行使權利、履行職責,保障公司和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擬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購買董責險。

  據華泰保險董責險負責人介紹,在其服務的投保客戶中,大部分公司的保障限額在5000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之間,對應的保費則根據具體公司情況而有所差異,基本在十幾萬元至幾十萬人民幣不等。

  從會通股份的擬投保方案來看,賠償限額為1億元,保費支出為40萬元/年。微電生理披露的公告則顯示,其擬購買的董責險賠償限額為1億元,但保費支出不超過80萬元/每年。美達股份披露的公告顯示,其擬購買的董責險賠償限額為1500萬元/年,保費總額不超過10萬元/年。

  保費幾十萬元,保額卻高至上億元,董責險還具有“不賠則已,一賠驚人”的特點。“于保險公司而言,經營董責險的最高風險來自股民集體訴訟,從此前市場證券訴訟投資者索賠案例來看,因信披問題導致上市公司承擔的股民損失賠償金額從幾億元到幾十億元不等,董責險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轉移內控風險的工具之一。”華泰保險董責險負責人說道。

  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云曾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董責險的主要作用是在上市公司董監高因不當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為其提供保障,保障的主要項目包括被保險人的抗辯費用及民事賠償金。新《證券法》在加大對董監高的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也大大提升了董責險的風險。特別是民事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而實際損失是包括中小投資者的投資差額及其傭金和印花稅。由于投資者眾多,且因為虛假信息披露會導致公司股價暴跌,因此會導致總的損失都不小。相應地,董責險的賠償金額也不小。

  在楊澤云看來,一方面需要通過限制保險金額,即限制賠償責任限額的方式,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另一方面需要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免賠率,比如5%-10%,讓董監高等被保險人自身加強責任感和風險感,盡可能負其應有的責任,從而降低事故發生率。

  購買了董責險也并非意味著上市公司就此便可高枕無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雷博向本報記者指出,通常情況下,故意行為,包括財務造假、招股說明書虛假陳述、職務侵占或者違反競業禁止等行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情況下并不包含在董事責任險里面。也就是說,董責險是為高管對沖“無心之失”,而非為“有心之過”兜底。即便是“無心”也并非能全部免責,若屬于“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也可能會承擔部分責任。

  賠付數據不再神秘

  一直以來,董責險的理賠情況都十分神秘,幾乎無法查詢到公開的案例,如今隨著董責險的走俏,一些案件的賠付數據也開始被揭開面紗。

  美亞財險在2023年四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的數據顯示,4項“董監高責任訴訟”相關的重大賠付事項,賠付金額分別為3237萬元、1065萬元、2040萬元、2025萬元,合計賠付8367萬元。蘇黎世財險披露的報告期內重大賠付事項顯示,一項賠付原因為“董監高責任險”的重大賠付事項,賠付金額為730萬元。

  今年5月16日,京東安聯保險也披露一則重大事項公告,稱其承保的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及公司補償保險,被保險人于2019年被起訴,案件于2024年4月達成和解。截至2024年5月14日,京東安聯保險賠付抗辯費用及和解金額達到上季度末凈資產總額的5%。

  記者注意到,截至2024年一季度,京東安聯保險凈資產為12.83億元。根據上述公告,其承保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及公司補償保險,賠付抗辯費用及和解金額應在6000萬元以上。

  潘耀斌告訴《華夏時報》記者:“近幾年,我們也接到A股上市公司的理賠報案,是非常典型的信披違規,符合董責險理賠范圍的案件,目前還沒有結案,我們在協助客戶理賠,為客戶提供陪伴式服務。”

  在潘耀斌看來,新《證券法》和新《公司法》的實施降低了中小投資者的維權門檻,加之康美藥業、大智慧等司法賠案的示范效應,以及公益律師的參與,未來,上市公司董監高面臨的訴訟和賠償風險將越來越高。

  在歐美市場,曾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造成股市震蕩和投資者訴訟,引發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對高管勤勉盡職責任的關注。標志性案件就是發生在2001年的安然公司破產事件。

  安然公司曾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商品和服務公司之一,名列美國500強公司第七名。彼時首先遭到質疑的就是安然公司的管理層,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他們面臨的指控包括疏于職守、虛報賬目、誤導投資人以及牟取私利等。目前,董責險已經成為歐美上市公司的必備品。

  在中國香港市場,也有超80%的上市公司選擇購買董責險。主要導火索就是2007年次貸危機、雷曼事件對香港金融市場的沖擊,促使香港上市監管趨嚴,SFC加大對上市公司監管的人力、物力和制度投入,加強跨境執法合作,建立資本市場“吹哨人”制度,對上市公司的調查數量激增。

  但在A股市場,雖然康美藥業引發了上市公司對董責險投保熱情高漲,但與國際市場相比,投保率仍然較低,投保比例僅有25%。

  “董責險作為舶來品,不論是從條款還是定價等各方面,都比傳統保險產品更為復雜,我們需要讓客戶了解這個產品的保障范圍和除外責任等,這也就拉長了董責險的簽單周期,甚至需要一至兩年才簽約。”華泰保險董責險負責人告訴《華夏時報》記者,董責險的直銷渠道較少,客戶主要委托經紀人或者代理人來購買,但簽單周期太長也會影響中介的積極性。

  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朱俊生曾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英美國家嚴格的董事信托責任是通過法治確立的,董事行為稍有不慎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有可能被罰得傾家蕩產。我國要普及董責險,同樣需要通過司法力量保障董事信托責任的嚴肅性,各級法院應該直接受理上市公司股東對于董事信托責任的訴訟,而非以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為前提。

  “除少數極端案例以外,董事信托責任不到位給上市公司股東造成的損失往往是間接的、遠期的,證券監管部門立案查處不僅難度較大,而且行政處罰的力度也不足以產生廣泛的威懾力,因此中國上市公司的董事信托責任需要通過各級法院一系列有威懾力的賠償判決才能最終確立起來。”朱俊生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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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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