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醉酒駕駛
均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
當無證駕駛、醉酒駕駛
發生交通事故
并引發相應的賠償問題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付責任?
近日,蘄春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就與此相關。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晚
鄭某(化名)無證且醉酒駕駛小型客車
與同向前方陳某(化名)駕駛的
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
致使陳某當場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
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鄭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0萬元。案發后,陳某近親屬與鄭某、A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陳某近親屬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詳細翻閱案卷,全面分析案情,庭審中組織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充分發表辯論意見。
法官認為
PART
01
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它是為了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行為人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第三人的人身損害,且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
02
PART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關于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商業險賠付責任的問題”。經過審理查明,在涉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保險公司已就該部分內容進行加黑加粗處理,并且投保人作出“已向投保人本人作了書面說明”的聲明,在此條件下,投保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且明確表示確認收到免責條款,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
據此,保險公司已經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免責條款內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對違反法律規定,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情形,不應加重保險公司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限額內,賠償原告因近親屬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180000元;鄭某賠償原告因近親屬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921384.5元。一審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因酒駕行為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是由侵權行為人自身承擔。因此,再次提醒廣大司機,要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文明上路,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否則輕則家人傷心流淚,重則罰款拘留,構成醉酒駕駛的,甚至要受到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監制:葉學軍
核稿:顧峰華
編審:胡珊
文:孫瑩
微信小編:夏雷
原標題:《【以案釋法】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