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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充電時起火,保險能賠嗎?
新能源汽車充電時著火
車輛完全損毀
保險公司以“故障”為由拒賠
結果怎樣?
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吧!
案情簡介
2020年,A公司購置一輛新能源汽車用于日常辦公。2021年5月,該車輛在停車場充電時電瓶突然起火,引發火災至車輛完全損毀。經消防部門認定,起火原因為車輛充電過程中,由電瓶引發火災。
A公司認為本次火災屬于車輛自燃,向承保該車輛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請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款7萬余元。保險公司認為,電瓶起火的原因是電瓶本身故障,屬于免賠范疇,故拒絕賠付案涉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新能源汽車充電發生火災屬于“自燃”還是“故障”。
自燃是指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故障是指汽車系統總成和零部件或整體喪失功能的現象,其實質是汽車零部件本身或零件之間的配合狀態發生異常。
事故發生時,原告對案涉車輛進行充電,屬于車輛使用狀態,起火的原因為車輛儲能裝置發生故障,而非電瓶喪失功能;同時,案涉車輛不存在非法改裝、私改線路、增加外部火源的客觀情況,故認定車輛電瓶未散失功能。被告主張起火原因系電瓶本身故障,屬于免賠范疇,但未舉證對“電瓶故障”作進一步解釋說明,法院依法對被告作出不利解釋。
綜上,法院認定事故原因為自燃,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依法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理賠款7萬余元。
鵬法君說法
2021年12月1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試行)》顯示,新能源汽車的自燃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此外,由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是保險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對容易發生歧義的部分進行解釋,因此當有歧義時,保險公司應當對該條款作出解釋,若無法作出,法院將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
鵬法君提醒,新能源汽車逐漸成為時下熱門的代步交通工具,廣大車主在用車過程中應注意遵守安全規范,規范用車;同時在投保汽車時,應先充分了解保險條款,選擇適合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亦應當就保險條款對消費者進行解釋說明,明確和劃分保險責任,維護和平衡各方利益。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原標題:《汽車充電時起火,保險能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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