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現值13萬元的汽車
車損鑒定后
評估的維修費用高達21萬元
保險公司
以“車輛維修費用已高于重置費用”
為由拒絕理賠
近期,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人民法院又將如何裁判?
案件簡介
2018年,a公司為了拓展業務范圍,花費30余萬元購置了一輛重型牽引車。購車同時,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相應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保費每年合計2萬元,a公司所投保的商業險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7萬元,絕對免賠額為0。
2022年,a公司員工李某在駕駛該重型牽引車運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碰撞固定物發生側翻。經交警認定,李某承擔本次單車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a公司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由于雙方針對定損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a公司自行委托維修店對車輛維修。后續溝通理賠中,a公司與保險公司仍對車輛定損金額存在較大差異,故a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金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7萬元。
訴訟中,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案涉重型牽引車在維修基準日的修復金額為21萬元,整車損失市場價格為13萬余元。根據評估結論,a公司將訴請調整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維修費21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維修費用金額遠遠高于車輛損失金額,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原告13萬元。
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維修費用和重置費用究竟該以哪項費用損失作為理賠依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并未明確維修費用和重置費用何者優先或者以低者為準,保險公司主張以重置費用為準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未出現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情況,并不滿足適用重置費用的法定前提。
第二,雙方之間的保單及所附商業險保險條款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當恪守履行。根據商業險保險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車輛實際價值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本案中保險單確認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7萬元,該金額系保險合同訂立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針對被保險物的實際價值確定。實踐中,維修費用高于重置費用的情況并不鮮見,鑒于此,當事人對于保險金額的約定,亦可以理解為對保險人承保金額范圍的約定,即被保險人可合理信賴。對于保險金額范圍內的維修費用,無論是否高于重置費用,保險人均將如數理賠。
綜上,金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向a公司支付理賠款21萬余元。本案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張建國
金山區人民法院
專職審委會委員
一、車輛保險合同性質和特征
車輛保險合同標的可以是車輛價值本身,也可以是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負有的賠償責任。在汽車自身的保險合同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照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將投保金額作為保險補償的最高限額,屬于補償性合同。在雙方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情況下,便會出現保單中記載的保險金額和實際的車損金額、維修金額、重置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因此,車輛保險合同是給付性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不定值的特點。
二、車輛理賠金額的確認依據應以保單及保險條款約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了在道路交通事故這類侵權案件中,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俗理解就是,一般侵權損害中,對于物品的理賠金額最高也不會超過重新購買一件的價格。
但需要提醒的是,在車輛保險合同中應當根據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和保險條款約定為準。
一般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約定機動車全部損失情況下,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機動車部分損失情況下,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絕對免賠額。
三、車主購買車險時應注意的事項
如果說購買車險是車主們的入門必須課,那么讀懂車輛保險合同就是開車上路前的最后一課。由于車輛保險合同專業性較強,合同內容包含大量保險術語,很多車主往往回避閱讀內容,直接進行簽字,這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在此,法官提醒,車主在投保過程中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
首先,要把握的是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和理賠內容及金額,這部分內容主要介紹了所購買的保險種類以及如何理賠和支付保險金。
其次,還需注意除外責任內容,這部分介紹了保險公司不理賠的具體情形,車主在駕駛中切勿出現此類情形。
最后,對于涉及索賠內容及流程的保險條款更要仔細閱讀,在事故發生后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此外,若與保險公司針對理賠金額存在爭議,則應當妥善保留相關索賠單證,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維護權益。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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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金融審判庭
文字:楊程
責任編輯:蔣夢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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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