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安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年僅2歲的小文(化名)被診斷為長段型巨結腸和重度缺鐵性貧血,但保險公司認為該疾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并拒絕理賠,經法院審理并作出民事判決后,保險公司按照判決結果將34萬余元全部賠付到位。
2020年9月23日,張某與某保險公司齊齊哈爾市中心支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為張某,被保險人為小文,投保險種為重大疾病保險和百萬醫療保險。2021年4月,年僅2歲的小文被診斷為長段型巨結腸和重度缺鐵性貧血,并輾轉在齊齊哈爾、哈爾濱等地陸續住院治療4次,花費醫藥費10萬余元,更讓張某難以接受的是,主治醫師告訴張某,后續治療可能還需要更加高額的費用。此后,小文的母親張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但保險公司認為小文所患疾病種類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范圍,并且根據小文的診斷報告考慮先天性畸形,應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故拒絕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文多次住院治療,所患疾病的診斷結果雖與保險合同約定的名稱稍有不同,但疾病種類、病理狀態以及治療措施均高度相似,符合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類型。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僅對字體進行了加黑加粗,并沒有對條款的概念、文字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明確的方式向投保人進行釋明。據此,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小文保險金等費用共計34萬余元,判決書送達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并且在判決書生效后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特殊保護、優先保護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賴以存在的制度根基,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核心內容。依安法院高度重視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工作,在審理涉及未成年類型案件時,注重從合理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切實運用審判權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一片法治“藍天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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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縣人民法院
一審丨馬海龍
二審丨郝 焱
三審丨張海玲
原標題:《“三爭”晉先 “強院”為民行丨2歲男童患重病遭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這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