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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費法案例
【2023】027
大貨車不幸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
以駕駛員沒有取得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為由
拒賠保險
這合法嗎?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老王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小劉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經交警部門認定,老王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小劉及老王駕駛的車輛分別在A、B公司投保,且均在保險期間。小劉車輛投保的A保險公司對小劉的車輛損失7505元予以賠付,A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遂將老王車輛投保的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庭審中,B保險公司認為,老王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書,依照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駕駛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是否構成保險公司免賠事由。
《B保險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人駕駛出租車或者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含義約定不清,并未明確要求駕駛人取得何種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難以認定所要求取得的許可證書是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B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對上述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B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老王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且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僅是對從事相關運輸行業駕駛員職業素養的基本評價,并不涉及對駕駛人駕駛能力的考核,司機無道路交通運輸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發生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不能顯著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其理賠風險;該條款系格式條款,存在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義務、排除對方依法應享有的主要權利情形,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法院對A保險公司要求B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750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是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的規定,不能代表駕駛員的駕駛能力,亦無法證明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會顯著增大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以駕駛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能構成保險公司拒賠的正當理由。
保險人在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僅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還要予以明確說明,確保投保人對條款內容清楚了解。同時,保險人應注意對此保留相關證據,否則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供稿:臧慶香
原標題:《駕駛員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能否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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