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了我的車
結果發生了意外
責任不在我
已私了賠付
保險公司是否還需賠付?
今天
西陵法院向您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0日,吳某駕駛的普通三輪載貨摩托車倒溜撞上行駛在后的車輛,被撞車輛是胡某借用的,原車主為王某,且已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為其車輛在某投保公司投保并取得《機動車商業保險(電子保單)》。
經協商,吳某賠償1.2萬元,胡某同意其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并簽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
隨后,王某向某財保公司索賠。2023年4月17日,某財保公司向王某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拒賠理由為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王某不服,遂成訟。
法院審理
爭議焦點1:本案是否存在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情形?
保險條款中將“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作為免責情形,旨在督促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履行最大誠信義務,即其應客觀、真實反映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情況,以便保險人能準確核定保險事故、依約賠付、依法行使代位追償權。這既是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保障保險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約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應受其約束,如若違反,保險人有權據此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胡某作為駕駛人故意隱瞞事故真相,在向第三者索要賠償后,與之達成有悖于客觀事實的事故責任認定,而被保險人并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以期取得利益最大化,該行為明顯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影響了案涉保險事故的責任認定、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其行為性質以及損害后果屬于免責條款“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情形。
爭議焦點2:保險公司對于免責事由是否向投保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雙方采取線上投保的方式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對于包括“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在內的所有免責條款均采用字體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還設置了投保人不閱讀合同內容將無法進行到下一步的操作,且投保人王某通過電子簽名確認其已了解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全部合同內容,后續經過實名認證繳納保險費。上述行為應視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即免責條款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因駕駛人的不誠信行為,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成立,西陵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訴請西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代位追償是指,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是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確保被保險人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但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額外收益。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和事故另一方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就意味著放棄對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同時也就喪失了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
如保險公司在不知道被保險人已經簽訂賠償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做出理賠的,這筆理賠款就屬于不當得利,保險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其墊付的理賠款。
法條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提醒廣大車主
發生事故后可以選擇
通過調解協商快速解決糾紛
但如果已經達成調解協議
并履行完畢的
就不能再找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原標題:《交通事故“私了”后,保險公司還要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