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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買了“自動續保”健康保險卻遭拒賠?法院這樣判!
李某通過微信為其父親投保“百萬醫療險”并選擇自動續保,生病后卻被拒賠,并被要求解除該份保險合同,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蔡甸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李某父親因病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2萬余元,出院后。李某依據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以李某投保時故意隱瞞被保險人高血壓二級病史,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同時要求解除該份保險合同。李某認為保險公司宣傳“承諾自動續保”,遂向蔡甸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保險理賠款,并續簽2023年度保險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在與李某父親簽訂重大疾病險種之前,完全可以通過要求投保人進行健康體檢等方式做出是否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或提高保險費的決定。不應當利用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而免除自身“健康體檢”的責任,也不應該在原告提出理賠申請后再進行就診情況調查,保險公司無權以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同。但李某要求保險公司續簽2023年度保險合同,系李某重新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行為,是否繼續承保需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重新達成合意。李某選擇的“自動重新投保”系到期自動重新向保險人申請投保該產品,即便2018年保險單約定了自動續保,但該保險單有效期為一年,現行有效的保險單已明確約定不保證續保;同時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及《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李某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自動續保義務續簽2023年度保險合同亦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付醫療保險費,并駁回李某續簽2023年度保險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2021年1月11日,銀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故消費者在選購健康保險產品時應認真閱讀產品條款,并重點關注產品的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合理購買健康保險產品。只有保險活動各方當事人共同秉持最大誠信原則,才能使得保險真正發揮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穩定器作用,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原標題:《【普法小課堂】買了“自動續保”健康保險卻遭拒賠?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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