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青海銀保監局接連披露兩封行政處罰書,均指向人保財險所屬支公司。根據罰單,兩家支公司分別存在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未使用經審批保險費率以及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的違法違規事實。由此,人保財險兩家支公司合計被罰95.5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超20萬元。
具體來看,罰單其一是,人保財險西寧市大通支公司,因存在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規事實,遭青海銀保監局責令改正,并處30萬元罰款。同時,該支公司相關個人被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
另一家被罰機構為人保財險城南支公司,根據罰單,該支公司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兩項,一是未按照規定執行經審批的保險費率行為;二是財務業務數據不真實。由此,青海銀保監局對人保財險城南支公司責令改正,并處65.5萬元罰款,對其法人給予警告,并處12.3萬元罰款。
從處罰事由來看,值得關注的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審批或報備的保險費率,正是近年來監管重處的重要事由,但卻屢禁難止。幾日前,廣安銀保監分局發布的罰單中,即點名人保財險廣安市分公司存在未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違法違規事實,并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
同樣也有多家保險機構因這一違規行為遭罰。如今年11月,浙江銀保監局對永安財險浙江分公司下發的罰單中,即點名其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加之其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永安財險浙江分公司合并遭罰85萬元。
今年7月,銀保監會曾對廣東輕松保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發出百萬罰單,點名指出其在銷售兩家保險公司產品時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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