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吉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6號、57號、58號)顯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未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的違法違規行為。
吉林銀保監局表示,經查,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內容為“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甲方產品信息,乙方僅負責甲方產品信息展示說明……甲乙雙方應共同負責該合作項目的系統開發及維護”,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約定費用標準為“甲方每銷售一張保單,須向乙方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費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的比例向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合計1,199,644.92元。在財務入賬處理過程中,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費用涉及團險業務。在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及全部相關業務檔案中,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履行乙方義務的行為痕跡,也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具體承擔相關工作職責的工作痕跡。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向其支付技術服務費,并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屬于未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
張宸瑞作為時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團險渠道工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張建鋒作為時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團體業務部銷售管理室主任,具體經辦相關業務,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吉林銀保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對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給予25萬元罰款;對張宸瑞給予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對張建鋒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6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6號
當事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工農大路5號金谷國際大廈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王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內容為“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甲方產品信息,乙方僅負責甲方產品信息展示說明……甲乙雙方應共同負責該合作項目的系統開發及維護”,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約定費用標準為“甲方每銷售一張保單,須向乙方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費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的比例向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合計1,199,644.92元。在財務入賬處理過程中,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費用涉及團險業務。在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及全部相關業務檔案中,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履行乙方義務的行為痕跡,也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具體承擔相關工作職責的工作痕跡。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向其支付技術服務費,并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屬于未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營業執照》《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相關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財務會計部關于下發財務基礎工作規范相關內容的通知,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及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承保資料,相關保費入賬憑證,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給予25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11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7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7號
當事人:張宸瑞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1022419721019XXXX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
職務:時任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當事人對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我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內容為“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甲方產品信息,乙方僅負責甲方產品信息展示說明……甲乙雙方應共同負責該合作項目的系統開發及維護”,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約定費用標準為“甲方每銷售一張保單,須向乙方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費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的比例向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合計1,199,644.92元。在財務入賬處理過程中,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費用涉及團險業務。在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及全部相關業務檔案中,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履行乙方義務的行為痕跡,也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具體承擔相關工作職責的工作痕跡。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向其支付技術服務費,并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屬于未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
張宸瑞作為時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團險渠道工作,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相關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財務會計部關于下發財務基礎工作規范相關內容的通知,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及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承保資料,相關保費入賬憑證,調查筆錄,相關組織架構調整文件、班子成員分工、任職文件以及審批文件等材料,相關責任人身份證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張宸瑞給予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11月30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8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58號
當事人:張建鋒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10419710903XXXX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皓月大路
職務:時任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團體業務部銷售管理室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當事人對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我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2019年4月1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作協議》,協議約定合作內容為“甲方通過乙方發布甲方產品信息,乙方僅負責甲方產品信息展示說明……甲乙雙方應共同負責該合作項目的系統開發及維護”,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約定費用標準為“甲方每銷售一張保單,須向乙方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8月7日以每1元保費支付0.94元技術服務費的比例向該信息技術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合計1,199,644.92元。在財務入賬處理過程中,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
經查,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向某信息技術公司支付費用涉及團險業務。在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及全部相關業務檔案中,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履行乙方義務的行為痕跡,也未發現該信息技術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具體承擔相關工作職責的工作痕跡。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未履行合作協議義務的情況下向其支付技術服務費,并列支在“業務及管理費-咨詢費-服務費”科目下,屬于未如實記載保險業務事項的行為。
張建鋒作為時任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團體業務部銷售管理室主任,具體經辦相關業務,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百年人壽吉林分公司《營業執照》《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相關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財務會計部關于下發財務基礎工作規范相關內容的通知,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及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承保資料,相關保費入賬憑證,調查筆錄,相關組織架構調整文件、班子成員分工、任職文件以及審批文件等材料,相關責任人身份證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張建鋒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11月30日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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