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消息,黃石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因委托未執業登記銷售人員從事保險銷售、賬外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被黃石銀保監分局警告并處罰款12.8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責任人葉俊舟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4萬元,曹麗紅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2萬元,范芳萍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原文如下:
黃石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
當事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桂林北路13號
主要負責人:葉俊舟
當事人:葉俊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21031973XXXXXXXX
住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職務: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當事人:曹麗紅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11271986XXXXXXXX
住址: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
職務: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
當事人:范芳萍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2021977XXXXXXXX
住址: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
職務: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營銷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財險黃石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英大財險黃石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委托未執業登記銷售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2020年4月,英大財險黃石中支與費某、李某、薛某、葉某4人簽訂保險個人代理合同。2020年9月21日、22日,英大財險黃石中支分別將李某、薛某和費某、葉某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進行執業登記。在此之前,上述4名代理人在未進行執業登記情形下實際開展保險銷售簽單,其中:費某2020年8月25日至9月10日間銷售簽單3筆,保費4.59萬元,手續費1.68萬元;李某2020年9月3日銷售簽單2筆,保費0.3萬元,手續費0.06萬元;薛某2020年8月25日至9月15日間銷售簽單7筆,保費0.81萬元,手續費0.16萬元;葉某2020年9月2日至9月15日間銷售簽單9筆,保費1.48萬元,手續費0.4萬元。上述4人在未執業登記情形下銷售簽單合計21筆,保費共7.19萬元,手續費共2.29萬元。
英大財險黃石中支主要負責人葉俊舟對上述違法行為應承擔管理責任;營銷崗范芳萍應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員工花名冊、執業登記信息查詢截圖、代理業務清單、傭金發放記賬憑證和明細清單等證據證明。
2.賬外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2019年11月4日,英大財險黃石中支與某保險經紀(北京)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經紀公司)簽訂《保險經紀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由某保險經紀公司為其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并按照交強險不超過4%、商車險不超過20%比例向某保險經紀公司支付手續費,合作期限一年;2020年11月4日,雙方續簽協議,合作期限6個月。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間,英大財險黃石中支通過某保險經紀公司承保車險業務1318單,簽單保費392.41萬元。英大財險黃石中支按照協議約定,向某保險經紀公司支付手續費62.04萬元。此外,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間,英大財險黃石中支額外向某保險經紀公司累計轉賬支付24.08萬元。
英大財險黃石中支主要負責人葉俊舟對上述違法行為應承擔管理責任;中介渠道業務負責人曹麗紅應承擔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保險經紀業務合作協議、保險經紀業務清單、記賬憑證和明細清單、涉案人員銀行賬戶流水明細賬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英大財險黃石中支委托未執業登記銷售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托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英大財險黃石中支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葉俊舟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2萬元,對范芳萍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英大財險黃石中支賬外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規定。根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英大財險黃中支予以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葉俊舟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2萬元,對曹麗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分局決定對英大財險黃石中支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英大財險黃石中支警告并處罰款12.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葉俊舟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4萬元,對曹麗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2萬元,對范芳萍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黃石監管分局
2022年11月15日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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