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消息,據近日銀保監會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現更名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區三好街分公司)因存在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此外,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業務部負責人李曉霞,因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被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101號
當事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現更名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區三好街分公司)
地址: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6號A座2701-2708、2712-2716
法定代表人:湯永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違法行為:
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9日,你分公司6名從業人員在通過電話向5名投保人銷售合眾人壽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未完整說明免責條款、以存款贈送保險或儲蓄名義銷售保險產品、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未如實告知猶豫期等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涉及保單6件。截至2022年1月,上述6件保單已交保費2.88萬元。
上述事實有保單銷售錄音及情況說明、保險條款及銷售話術、投保單、保險專業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涉案保單銷售人員及銷售錄音質檢人員情況說明、相關人員代理合同及勞動合同、公司情況說明、董事會決議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局責令你分公司改正,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你分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11月7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100號
當事人:李曉霞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1303211980********
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
職務: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渠道業務部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現更名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區三好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現更名為北京瑞金恒邦保險銷售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區三好街分公司)存在以下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的違法行為:
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9日,該分公司6名從業人員在通過電話向5名投保人銷售合眾人壽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夸大保險責任、未完整說明免責條款、以存款贈送保險或儲蓄名義銷售保險產品、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未如實告知猶豫期等欺騙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涉及保單6件。截至2022年1月,上述6件保單已交保費2.88萬元。在此期間,你負責該分公司業務開拓和管理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保單銷售錄音及情況說明、保險條款及銷售話術、投保單、保險專業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涉案保單銷售人員及銷售錄音質檢人員情況說明、相關人員代理合同及勞動合同、公司情況說明、董事會決議、個人情況說明、會議紀要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11月7日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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