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就是花錢買保障,這是所有保險客戶共同的心理。但對張女士來說,保險費交了,理賠卻是一波三折——因為購買的是一家企業為員工準備的重疾險,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保險”)以張女士不是該公司員工、雙方不具有勞動關系為由拒絕立案賠償。信網(0532-80889431)近日獲悉,經過兩次法庭審理后,法院最終認為張女士與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關系,保險合同視為有效,人民人壽保險被判支付20萬元理賠款。
花錢買保險患病時保險公司卻拒絕受理
時間回到2016年7月,當時張女士花4000元購買了中國人民保險的榮海重疾保障卡,這份保險的項目包含了30種重大疾病。然而,2020年12月,張女士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不料被確診了肺癌。面對高額醫療費用,張女士想到了此前購買的重疾險,但在向中國人民保險報案后,卻收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原來,這份重疾險的投保人是山東中援應急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算作是一項公司員工及其家屬的福利。而張女士并非這家公司的員工,她只是通過網上的第三方平臺購買了保險卡。中國人民保險認為,這就違背了保險法中關于“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但是對張女士而言,買保險就是花錢買保障,她關注的是指花了多少錢、能得到什么樣的保障,具體這份保險是以什么形式購買,她并不知情,在投保時也沒有被保險公司告知。而且,在張女士購買了這份重疾險后,中國人民保險也連續五年出具了團體保險單,張女士的名字也都出現在了被保險人的名單中,這就意味著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已經成立。
花了錢買保險,真正到了要理賠時卻沒了下文。一氣之下,張女士將中國人民人壽保險青島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20萬元保險理賠款。
一審認定保險合同無效
2021年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進行了第一次審理判決。法院調查后確認,張女士在投保時與投保人確實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就不具備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因此這份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張女士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理賠款的要求自然也沒有得到支持。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中國人民保險提供了包含被保險人名單在內的一系列證據,而這份證據在張女士看來是漏洞百出的。“名單上有311個人,職業只分了內勤、農民和臨時工三類。試問哪一家公司聘用了100多名內勤人員,又有哪家公司招聘了近200名農民?”張女士認為,中國人民保險在錄入和符合被保險人信息時未盡到保單材料審核及全面告知義務,但卻在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以被保險人身份有異為由拒絕理賠,這一行為也違背了保險法立法的目的。
中國人民保險終審被判賠償20萬
據了解,保險法中列舉了四類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分別是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除了這些有明顯關系的人員外,法律也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信網了解到,山東中援應急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由于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目前已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劉經理作為公司前相關負責人,他告訴信網,這份保險實際上是公司給客戶的福利,“在給客戶投保時,保險公司也是知情的,我們雙方之間也簽署了協議,相當于商業合作關系。”劉經理說,張女士不是第一個申請理賠的客戶,而保險公司之所以出現了拒絕賠付的情況,則是因為這份保險的賠付率太高了。
信網也從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對這樣的團體險大客戶,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有保費上的優惠,像張女士購買的這款重疾險,4000元的總保費金額相當于個人客戶購買重疾險的年保費金額。不過,即便如此,保險公司也不建議個人客戶通過第三方渠道購買人身保險:“直接聯系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公司會安排專人終身服務,在客戶下單前進行詳細的保險條款說明,避免出現出險卻無法理賠的情況。”
具體到張女士的這件糾紛,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女士是自愿通過第三方購買的重疾保險,中國人民保險也出具了保險單,就應當視為張女士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對張女士具有保險利益,因此這份重疾險的保險合同應為有效,中國人民保險應在張女士申請理賠后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履行理賠義務。
最終,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中國人民保險青島分公司賠償張女士理賠金20萬元,一審二審兩次案件受理費也由保險公司承擔。文/信網記者 趙寶輝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裁定不予執行。
[來源:信網 編輯:胡晨薇]大家愛看